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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二章 改变

    当然,还是需要说明,明清两朝虽然职官衔职并无太大区别,但是在实际行政过程中,清朝针对明朝土职官控制力不足的缺点,着重进行革新,实施的流官佐杂制度、流官承审制度,加强了对土司的监督,剥夺了土司一部分的行政权,意图使土司变得仅有名号而无实权。

    并且降低土司社会地位;对土目、幕僚的聘用限制,使土司丧失了进行违法活动的助手,土司再也不能肆意的发号施令,使其在土属地控制力、影响力逐渐降低。

    而且清朝对土司实行的管理政策之严格,是过去历朝都没有的,这为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吹响了进攻的号角。

    要知道从秦朝三郡到汉朝属国秦国建立于西部,在百年的励精图治之后,吸收中原先进政治、经济、文化,国力日渐强盛,于公元前221年,始皇帝一统六国,其疆土广袤程度前无古人,“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划全国为36郡,在岭南越族旧地设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但由于此三郡位置偏远,出于军事战略考虑,仅设置郡尉,不设置郡守,据《晋书·地理志下》记载“置南海尉以典之,所谓东南一尉也。”

    这样岭南地区正式成为秦的统治区域。

    在征服岭南过程中,伴随着移民,秦为了防止越人的反抗,让军队中一部分人留下戍边,在岭南稳定之后,秦朝继续加大移民力度,把内地人迁往岭南地区,时任南海尉赵佗上书秦始皇“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这样协助戍边。

    中原人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促进了岭南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促进了这一相对比较闭塞地区的民族融合。

    到了秦末农民起义时期,南海尉任器病死,其继任者赵佗辖秦朝三郡,建立南越国,自立南越武王。

    汉初,刘邦于公元前196年正式立赵佗为南越王,并且遣子入质,这就确立南越国对汉王朝的藩属关系,是汉朝的一个属国。

    但在吕后时期,实行对岭南的一些歧视政策,并且不允许贸易往来,南越国与汉朝关系一度破裂,后经文帝修复,再次确立藩属关系,自此维持60余年。

    南越国与汉的藩属关于在汉武帝时期被打破,公元前112年,汉武帝出兵南越国,将岭南地区析置为儋耳、珠崖、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九郡,设置刺史和郡守,这样岭南地区在形式上也施行和中原地区一样的行政区划。

    东汉时期,继承了西汉在岭南地区的统治策略,变化甚微。

    秦设三郡虽然数目少,但是意义深远,他把岭南置于中央王朝统治之下,实行移民政策,则很好地促进了该地区与中原文化的交流,为汉在西南地区推行较大规模的郡县制打下了基础,秦汉在这地区的统治是一个趋于完善的过程,虽然两朝在大多数时候更多的要求是形式上的依附关系,均十分注意因时因地以制宜,最大限度的保留了这一区域原有的社会结构及居民生活习惯,并且在政策上也不是一成不变,所设机构规模和管辖区域并不强制要求一致,以达到对这一区域有效的合理的羁縻统治。

    到更后面公元618年,李渊称帝建立唐朝,此时对今广西地区有控制权的则是后梁贵族萧铣,其“胜兵四十万”割据岭南等地。

    公元621年,唐派李靖帅大军平岭南地,沿途大小割据势力纷纷望风出降,隋朝刺史丘和、萧铣先后降于唐军,后隋朝将宁长真、隋朝太守冯盎这种较大割据势力也不再顽抗降于唐,这样唐基本上解除了隋末割据势力,唐封李靖为岭南抚慰大使,唐得以对这一地区行驶有效的控制权。

    公元627年,唐在岭南地区设置岭南道,公元733年,分天下15道,每道设置采访使,在边境地设置节度使、经略使。

    在今广西地区主要设置桂管经略使,辖15州,分别为桂州、昭州、富州、梧州、蒙州、龚州、浔州、郁林州、平琴州、宾州、澄州、绣州、象州、柳州、融州。

    容管经略使,辖10州,在岭南西部的州分别为容州、白州、牢州、钦州、禺州、汤州、瀼州、岩州、古州。

    邕管经略使,辖10州,在岭南西部的州分别为邕州、贵州、党州、横州、田州、严州、山州、峦州。

    安南都护府(今越南境内),唐在此地设置的属今广西地区的州有粤州、芝州、廉州、环州。

    为把少数民族纳入国家统治体系内,唐在岭南地区广设羁縻府州,据统计,在岭南道设置93个羁縻府州,广西左右江地区占大多数,包括羁縻州44个、县5个、洞11个。

    桂州都护府辖其中7个羁縻州、21个羁縻县,其余多数隶于邕州总管府。

    此后公元960年,赵匡胤建立北宋,公元975年,北宋基本统一岭南西部地区,而南宋则继承了北宋在这一地区的统治范围并无明显变化。

    北宋初年份天下为15路,后于元丰年间析为23路。

    在今广西地区为广南西路,据《宋史·地理六》记载广南西路辖25州,分别为桂、容、邕、融、象、昭、梧、藤、龚、浔、柳、贵、宜、宾、横、化、高、雷、钦、白、郁林、廉、琼、平、观诸州,昌化、万安、朱崖3军。

    南宋在此设置庆远府和静江府,辖20州,分别为容、邕、象、融、昭、梧、藤、浔、柳、贵、宾、横、化、高、雷、钦、廉、贺、琼、郁林诸州,南宁、万安、吉阳3军。

    宋朝在这一地区仍然大量设置羁縻州县,且治理比唐代更为严格,根据部落势力大小设置,大则设为州,小则设为县,更小者则设为峒。

    唐朝作为封建社会中期的鼎盛阶段,其内地空前繁荣,边疆亦发展迅速,唐代帝王对边疆多采取怀柔和宽松的统治政策,这对边疆经济发展起到极大促进作用,使少数民族与中央政权的关系更加稳定,促进了民族大融合大发展。

    而两宋时期,虽经济、军事实力不如前代,但是两宋对岭南及今广西地区统治力度加深,这其中固然有出于军事巩固后方的目的,但是这样极大的促进了广西等地的发展,扩大了这一地区与内地的各方面交流。

    元朝疆域幅员辽阔,为了便于管理,把全国划分为若干行中书省,作为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简称行省,或称省,以分管各地区。

    行省以下,行政区划基本沿袭宋代旧制,一般设司、路、府,路、府以下设州、县。

    今广西地区属于湖广行中书省管辖。

    元初,在静江设广西道宣慰司,在邕州设左右江宣慰司都元帅府,后改为广西两江道宣慰司都元帅府。

    设南宁路、梧州路、柳州路、太平路、田州路、横州路、融州路、全州路;郁林州、滕州、贵州、贺州和平乐府。

    不过众所周知,元朝等级制度森严,而且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民分四等”,把全国人分为四等。

    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

    各地县政府都设置有一个“达鲁花赤”的职务,由蒙古人担当,作为地方长官,但是由于西南地区“交广炎瘴之地,毒气害人,甚于兵刃”。

    蒙古人不愿意就任,于是在广西左右江地区设置的四个总管府,改为汉人担任达鲁花赤。

    元朝对西南地区的在统治思想方面较前代有较大进步,这其中固然有时代进步的因素,也有统治者对这一地区战略要塞的军事认识,元朝的在这一地区的统治为明代实行全面统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至于明代的话,明代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建于1368年,亡于1644年,统治时间长达277年。

    明代疆域继承了元代大一统局面。

    在行政管理上与前代也有较大不同,废除了丞相制度,取消行中书省,设置六部。

    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负责日常行政,都指挥使司负责军事管理。

    洪武二年(1369)三月设广西行省,其管辖的地理区域承袭元末广西行省和海北道宣慰司地,本属于钦廉之地的高州、雷州、钦州、廉州、琼州5州及海南岛、雷州半岛也属于广西,后5府划归广东行省。

    洪武九年改广西行省为广西承宣布政使司,治所在今广西桂林。

    洪武二年底,广西行省有静江、平乐、浔州、梧州、柳州、太平、思明、镇安、来安、田州、庆远、南宁12府及奉议州1直隶州。

    此后广西布政司区划主要变化有

    府级单位静江府更名为桂林府,田州府改为田州直隶州,洪武七年废来安府,正统四年(1439)增设思恩府。

    直隶州嘉靖六年改奉议州为思恩军民府,洪武至嘉靖年间,先后增设11个直隶州,后来的思恩府即是这期间设立的思恩州,嘉靖二年废利州,广西共有龙州、田州、江州、归顺、向武、凭祥、泗城、都康、思陵9个直隶州。

    广西政区从洪武至嘉靖、万历年间一直处于不断调整适应过程中。

    都司卫所是明代在总结前代军事管理经验与边疆治理的基础上创立的军事制度,既有军事镇守的作用,又深刻影响地方行政管理,并且与驻地的文化与经济紧密联系,有“寓兵于农”的性质。

    明代都司卫所数目众多,它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基本层级为都司—卫—千户所。

    洪武六年置广西卫都指挥使司,洪武八年改为“广西都指挥使司,置桂林左、右二卫指挥使司”。

    初设广西都卫时,共有3卫,分别为广西卫、南宁卫、柳州卫,其中广西卫下设梧州守御千户所;南宁卫下设太平守御千户所;柳州卫下设象州守御千户所、宾州守御千户所、融县守御千户所。

    明代在广西设置卫所的高峰期出现在洪武二十八年,由于广西地处西南边陲,尤其庆远、南宁以西地区,明代对这里的控制力非常薄弱,当地土官对这里享有统治权,明中央借镇压“蛮寇”之机,在平乱之后,设置南丹卫军民指挥使司、南丹卫;庆远卫军民指挥使司、庆远卫、庆远右千户所;向武守御千户所、向武军民千户所;奉议卫;河池守御千户所;武仙守御千户所、武宣守御千户所;贺县守御千户所;灌阳守御千户所。

    洪武三十年之后,又新设怀集守御千户所、来宾守御千户所、上林屯田千户所、五屯屯田千户所、古田守御千户所,此外,广西都司下还有一个靖王府广西护卫。

    广西所设卫所数目较少,并且从设置到明亡,卫所沿革清晰,多分布于广西中、东部,并对辖区内土司有一定的管理权。

    整个明代统治者多遵循“守在四夷”的治边政策,对广西及西南地区多派遣军队戍边,保证边疆稳定。

    在整个明代统治时期,广西的农业、畜牧业、采矿业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内地的交流进一步加强,原部落诸族汉化程度加深,这为清代的统治积累了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

    到了清朝,康熙帝开创盛世局面,但是其晚年持“治天下之道,以宽为本”的政绩观,对犯法官员处罚就宽,甚至能免则免,造成吏治松弛,贪官污吏横行,屡禁不止。

    雍正清醒的认识到吏治不严的危害,不断重申“吏治不清,民何由安”,“朕惟国家首重吏治”,在即位后立即着手解决,陆续颁布《谕总督》、《谕巡抚》、《谕总兵官》、《谕副将参将游记等官》、《谕督学》等谕旨给多级官员,明晰地方官员职权范围,不许越权、徇私枉法。

    处理了一些大案,起到了警示作用。

    年羹尧在康熙时期先后任四川巡抚、四川陕西总督掌管西南,以拥戴雍正帝为功,居功自傲,其本人侍宠生骄,生活奢靡,以大将军治名高居各大臣之上,他贪污、受贿、挪用军饷,积累了巨额不义之财,到雍正三年问题暴露,共获罪95条,被处以“自裁”,由其自己结束生命。

    雍正帝的舅舅隆科多,是雍正得以称帝的首功大臣,权势显赫。

    如令其妾出入禁门时,“车前对马叱人避道,毫无忌惮”,十分跋扈专横,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

    隆科多不但徇私舞弊而且贪赃枉法,雍正帝毫不留情将其定罪处罚,于雍正三年(1727)被处永远监禁,次年死于禁所。

    雍正帝对两位身居高位的大臣依法治罪,对各级官员起到了震慑作用,对各级官员用法苛严,一改康熙晚期吏治颓风,使朝野上下政令通达,重振雄风。

    当然,大家知道,朋党霍乱是导致历朝历代政治根基瓦解的重要原因之一。

    而康熙晚年,同样出现了这种局面,了解历史的朋友都知道,当时诸皇子为争夺皇位,各结党羽,展开明争暗斗,皇族内部势力错综复杂,危机四伏。

    雍正即位后,这些皇族集团势力并未消逝,雍正为巩固中央集权,首先瓦解打击了在皇位继承人中呼声最高的八弟允禩,及其核心成员九弟允禟、十一弟和十二弟。

    对允禩革职夺爵,囚禁致死,九弟允禟被一再论罪,后虐待而死,十一弟和十二第亦被长期囚禁,隔断与外界联系,再无政治作为。

    这些与皇权相抗衡的集团势力是为雍正多不容的,铲除其他政治力量,进一步巩固了皇位,加强了中央集团。

    雍正对大臣也是一再指明结党之害,据《太宗实录》载他在谕满汉大臣时说“朋党最为恶习,明季各立门户,互相陷害,此风至今未息”,“尔诸大臣内不无立党营私这”,“此朋党之习,尔诸大臣有则痛改前非,无则永以为戒”。

    这些话语说明雍正对朋党危害体会颇深,时刻提醒大臣切莫越界结党,同时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经历过康熙晚年皇位争夺战的雍正,认识到传统的嫡长子继承制的弊端,一是嫡长子继承制不能保证继承者的德行与才能都,二是为争夺皇位易结朋党,历史上为争夺皇位夺嫡、篡位事件屡有发生,不仅会造成骨肉相残、兄弟反目,更会极大消弱统治集团内部势力。

    于是雍正元年八月改嫡长子继承制为秘密建储,由在位的皇帝亲自遴选考察诸皇子,把合适人选亲笔书写两道密诏,一道放于清正宫“正大光明”匾后,一道随身携带,在皇帝弥留之际或是驾崩之后,公布继承人。

    采取这样的继承方法,杜绝了皇位继承过程中的政局动荡和为此产生的血雨腥风,能更好的选举出德才兼备的继承人,保证本朝皇族的根本利益。

    还有就是设立军机处,在雍正七年(1729年)设立军机处,初名“军机房”,后改称为“办理军机处”,军机处的设立标志着清代中央集权达到顶峰。

    皇帝从满、汉大学士、侍郎等官员中选取军机大臣,作为皇帝的御前机要秘书处,只对皇帝负责,把原来属于六部承办的事情,改为军机处承办。

    军机处负责处理军政要务,起草谕旨,辅助皇帝日常工作。

    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共商处理军国大事,并奉旨对各部、各地方负责官员发布指示。

    这一机构的设置,还解决了两千多年来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杜绝了相权的反客为主,使皇权不再依赖相权,皇帝得以牢牢控制着统治权,而且由于是直接传达皇帝指令,所以军机处的办事效率非常高,由以往的层层机构辗转交送变为一切均由大臣和章京通同办理,如皇帝有谕,随时奉诏承办,必须当日事当日毕。

    这一机构的设置,保证了政令畅通,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以及密折制,大家都知道,奏折是君臣之间的私人通讯,密折是提奏人将奏文写在折叠的白纸上,外加上特制皮匣,皮匣备有了两份钥匙,一份给奏折官员,一把由皇帝保管,任何人都无法开启,皮匣子由专人直接送达御前,由皇帝亲阅。雍正帝是密折制度的推崇者和完备者,一登基,便开始积极推行密折制度,下谕旨“所有皇考朱批谕旨,俱著境谨封固进呈;若抄写、存留、隐匿、焚弃,日后发觉,断不宽恕,定行从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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