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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九章 挑战

    不过安国瑞自己也清楚,这些想像与推理欠缺确凿的证据,所以他并不真正准备打一场官司。

    后来因为贫困,他将所佃土地陆续“出当”给汪老满、陈老三、傅小二等人,获“地价银”180两。

    一场惊动圣听的诉讼由此引发。

    因此我们结合上文所讨论的“当地”,易知这里的“地价银”当系指押金,并不意味着土地已被卖出。

    但这显然激怒了安秉健,嘉庆十四年(1809)十二月,当他风闻自己的土地被当后,立即派儿子安觐光前往查问。

    安国瑞拒不承认,并斥责东家不应诬赖。

    安觐光一面回骂,一面声称迨查访确实,将赴官具控,扯土另佃。

    看来,尽管对承佃人的行为极端不满,但地主并不能轻易解除租佃关系,除非能找到恰当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安国瑞不但出当田土,并且还将部分土地转租他人,安秉健对此似乎并未加以反对。

    容忍转租而禁止出当,或许是因为当地的押金太高,一般佃户难以偿还,容易导致地权纠纷的缘故。

    安秉健后来找到了安国瑞的转招佃户阿戈,终于获悉承当人姓名及当银数目。

    安国瑞听说后,认为官司已不可避免,决定先发制人,他选择了一个超逾规矩的方式——京控。

    安国瑞并没有足够的盘费,他从威宁起程后,沿途算命,餐风宿露,抵京时已是嘉庆十五年(1810)九月。

    他自己写了状子,拦住某位军机大臣的仪驾,控告安秉健几大罪状:

    一、齐家沟坡、发舍块、载茹、发嫩扣、别鲁块、别苏、猴子岩、狮子硐、法盖、以云等十余处田地本系自家祖业,被安秉健之祖安巡如霸占并骗去执照,自己的祖母、父亲则被强押为佃户。

    二、安秉健招引匪徒、霸占民业、杀人放火,引起安士照等人的控告。

    三、私自科敛、摊派,强迫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为佃户。

    四、私派寥文富为乡约,作恶害民,滋扰村庄,而安觐光每年巡边一次,强令各佃户宰牛杀马款待,如有违抗,即将该佃户佃耕之地另佃他人。

    五、招养讼师,控占他人田地,勾通书役,掩饰朦胧,出入州道衙门。

    六、安秉健之子安觐光拷打白磨鲁固致死。

    这位军机大臣接过状纸后,立即上奏嘉庆皇帝,把安国瑞交刑部讯供,之后又奉御旨,将其递解回黔审办。

    黔抚鄂云布当即委侯补贵阳知府孟正笏、大定知府安嘉相亲赴威宁州,同该州州牧郑五典一起调查、审理安国瑞状词中所提及的案情。

    嘉庆十六年(1811)三月二十二日,护理贵州巡抚印务布政使齐布森遵旨向嘉庆皇帝汇报审理情况:

    一、齐家坡、发舍块、载茹座落在云南镇雄州,原系逆犯法漏在约的产业,被收归官府变价发售,雍正十年,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当官承买,执有镇雄州给与管业的印照,每年纳税粮五石八斗一升,在镇雄州完纳。

    发嫩扣、别鲁块、别苏、猴子岩、狮子硐、法盖、以云等七处田地系安秉健祖业,额粮二十一石,在威宁州实征册内有安巡如的户名,并有每年在威宁州、镇雄州的完粮串票。

    发嫩扣、别鲁块系安国瑞佃种,有双方订立的佃约可凭。

    二、所谓招引匪徒、霸占民业、杀人放火之罪名,原系安士照与安秉健争产,“告官被责”,遂起意陷害,于乾隆四十八年赴官诬告,经审明后安士照已被判处充军。

    至于强押苏友松等为佃以及科敛等情,系黄美伟从中唆讼,各教唆、诬告之人已于乾隆五十八年依律惩处。

    三、寥文富并非乡约,而是安秉健任命的头人,每年负责向各佃户家催收租粮,如果安觐光每年强迫佃户供应,寥文富作恶乡里,滋扰乡村的话,为何并无别人控告,安国瑞必系诬赖无疑。

    四、招养讼师勾通书役一节,经讯据,安秉健供称延请云南岁贡柯春在家教读,并非讼师。

    而柯春亦称只在安秉健家教读,并无干预州事。

    安国瑞对此无可指证。

    五、白磨鲁固向在铅厂佣工,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初八日因患病回家,医治无效,于十三日病故。

    六、以上事实安国瑞无从狡辩,理屈词穷,对私当地土,将银花用,畏惧控追,捏词诬告等情供认不讳。

    最后,齐布森建议,安国瑞系边省夷人,冲突仪仗,妄行奏诉,所控全虚,应从重处罚,杖一百,发遣黑龙江给军人为奴。

    其所私当之田土,令安国瑞家属给还承当人银两后收回。

    至于发嫩扣地土,系安国瑞之祖母向安秉健之祖佃种,已经数代,应由安国瑞之弟安国荣继续耕种,安秉健不得另佃他人。

    “安国瑞控案”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早在乾隆九年(1744),毕节县就发生过一起惊动黔、蜀二省的“猓民”佃户与土目苏文玉的争斗案。

    而在安国瑞控案之前两年,平远州亦发生过一起类似“陈登云控案”。

    这一系列案件均记载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文献中,由于材料的单一,我们其实很难弄清个中的是非曲直,但不管文献制造者的立场如何,他们的笔下无疑已“真实”地展现出清代黔西北的一些社会关系,其所反映的家奴(丫头、娃子)状况、土地出租、出当、转租等情形完全可与1949年后的田野调查相印证。

    围绕着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为中心的种种争斗以及家奴的“出户”抗争,我们看到了改流后土目所面临的种种挑战。

    他们不但政治特权受到诸多限制,并且许多人的经济地位已有所下降,例如土目安达一家长期向佃户借银,以租粮作抵,安达甚至无钱完婚等等。

    “猓民”佃户积极利用流官政权向土目挑战本身便蕴涵着相当丰富的信息。

    我们需要联系明代地方政府的状况,以一种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此问题。

    传统时代的政府大概有两种主要任务,一是保证钱粮的征收,一是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各种形式的动乱固然要予以制止并镇压,平常百姓的矛盾升级时同样须参与调解乃至裁决,由此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诉讼活动——这些活动的背后隐含着两个前提。

    一是百姓承认官府的权威,愿意通过它来解决争端;一是官府有能力召集当事各方并保证判决的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其实是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走向深入的标志之一。

    曾亲履贵州的明人王士性谈到:(贵州)只借一线之路入滇南,两岸皆苗……其开设初,只有卫所,后虽渐渐改流,置立郡邑,皆建于卫所之中,卫所为主,郡邑为客。缙绅拜表祝圣皆在卫所。

    卫所治军,郡邑治民,军即尺籍来役戍者也,故卫所所治皆中国人,民即苗也。……郡邑中但征赋税,不讼斗争,所治之民即此已矣。

    可见,明代贵州的地方政府尚不能很好执行调解地方争端的职能。

    在流官当权的地方尚且如此,水西、乌撒等土司地区可想而知。

    在政权与族权交织在一起的君、臣、布三者秉权的严密政治体制下,土司、土目是地方事务的最高裁决者,是原住民心中唯一的权威,这正是“罗鬼憨而恋主”、“即暴虐不怨”的制度基础。

    彝制崩溃后,各级流官政权逐渐深入人心。

    官员们不但行使征税的职责,并且积极处理各种诉讼活动。

    而原住民亦开始懂得怎样利用现行的制度去打击对手,获取资源,在他们心中,土目已不再是最高权威。

    土目之上有各级官府,最高的仲裁权掌握在远在北京的皇帝手中,所以他们知道逐级告状乃至京控。

    案件的处理结果还有助于我们理解汉文化在黔西北的扩张与渗透。

    清代曾经对“土酋猺猓”犯罪实行“宽恤”政策,如犯徒流军遣等罪,援照古例免予发遣,改为枷责完结。

    原因是“苗猓与内地民人语言不通,服食各殊,实徒实流恐断其谋生之路”。

    乾隆二十七年(1762),贵州按察使赵英认为这一政策已经过时,应予改革,他声称:

    臣查贵州一省,除遵义府系雍正年间由川割归,并无土苗外,所有上游之贵阳、大定、安顺、南笼四府,下游之平越、都匀、镇远、思州、铜仁、黎平、石阡、思南八府苗人皆系前明虚入版图,历年已久。

    后蒙我朝重累熙洽,一百二十余年来,熏育教化,凡土苗人等服饰语言多与汉同,如猓猡、狆家、洞苗、宋家、狇老之类,读书游庠,援例捐纳贡监及职衔者,在在有人,至于得中武科者,间亦有之。

    既然“此等苗寨风气与民人无异”,惩罚罪犯时就不应该存在两种标准,因此赵英建议,除了黎平府属之古州、铜仁府属之松桃等雍正年间才开辟的“新疆”地区外,其它“旧疆版图”之“苗人”如犯徒流军遣等罪,应按民人例,实流实徒。

    在赵英的心中,康熙初年改流的黔西北已属“旧疆”,不在宽恤之列。

    赵英所言并非毫无根据。随着科举、教化的推行,黔西北地区的文化与礼俗逐渐发生了变化,安秉健请云南岁贡柯春在家教读,安国瑞以及“陈登云控案”中的当事人陈登云、陈阿佃、金阿好等人均能操汉语,甚至可以书写——安国瑞的状词是自己写的。

    官员们在判决的时候,实徒实流,不再考虑“民、苗”之别,安国瑞被发遣黑龙江,在此之前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五十八年(1793),诬控安秉健的安士照、阿鲁约等人同样被拟充军,陈登云一案中金阿好、陈二等人则被拟徒。

    黔西北地区在观念上与实践上都成为了清王朝“旧疆”。

    (三)、布摩阶层的变动。

    在勾政权中,布摩与幕史垄断着书籍与文字,他们是知识与文明的象征,跻身统治阶层,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特别是与君、臣并列的布摩,掌管祭祀,勾通天、地、人,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神化了。

    彝制崩溃后,布摩的政治特权随之丧失,而科举教化、移民的涌入,对他们造成另一种重大打击,布摩阶层的身份构成逐渐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1、文教的兴起与绅士阶层的成长。

    要知道贵州科举兴于明代,主要是由于卫所的带动,当时入学者以屯戍子弟与汉人移民为主。

    黔西北地区的广大原住民并非编户,没有根据也没有必要去入学应举。

    因此明王朝文教的扩张与渗透大体上只能波及到上层统治分子,虽然朝廷力图推广社学,但土官并不热心,社学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实亡,布摩所宣扬的各种价值观仍然是土司政权的意识形态。

    改土归流在制度上为推行科举创造了条件。

    黔西北平定后不数年,黔西、平远、大定等府相继设学,而旧有的乌撒卫学则改为威宁府学,此外各种书院、义学、社学亦渐次设立。

    这些学校除了解决汉人的入学、科举问题外,还担负着化导原住民的重任,正所谓“苗彝新附之地,尤当诱之以诗书,使其勉强礼义而不敢为非。”

    清代入泮者确实有不少新近入籍的原住民子弟,雍正十年(1732),贵州学政晏斯盛提到大定府亲辖地有许多“目、夷”列于学宫,“尤明于顺逆之义”,随从太守赴军前讨贼。。

    平远州有“苗民”九种,“不拘愚智,但年幼者,俱解从师读书,近列癀宫者颇众。”

    威宁被描述为“汉夷合一,文教顿兴”,康熙四十八年(1709),佟铭迁府学时,“自总镇、副守、厅学、举贡,以及汉民苗夷之有志学者,咸赞励以光其事。”

    到雍正年间威宁府改州,云贵广西总督鄂尔泰以该处“读书向学之士不少”,建议“仍准进学二十名,免其减额。”

    据乾隆《黔西州志》,当时各种族类都有“读书入泮”者,因此该书称:

    (黔西)旧属夷地,种类非一,语言文字概不相通。我朝改土设流,建立学校,文教大兴,习俗丕变,冠婚丧祭渐循于礼。

    道光《大定府志》同样提到罗罗、宋家等族类进学的情况。

    虽然方志编修者们的言语难免夸饰,但改流后王朝教化对地方社会的日益渗透却是无庸置疑的。

    彝文献对此亦有所反映,如麻博阿维家的一支迁到水西阿哲家的地盘后,“取了汉姓,在清康熙年间,读汉书,使用汉文,一度有功名,中了举,做了汉官。”

    随着科举制度在黔西北的推行,在新的制度下具有更多意识形态“正统性”的绅士阶层也开始成长起来。

    许多接受儒学教育并获得功名的士绅,就是在地方上有权有势的土目的后代,但也有一些普通土民在成为绅士的过程中,逐步转变了自己的身份并扩大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

    例如大方县普底乡黄氏家族,自康熙年间起便全面学习汉人的语言、风俗、礼仪,“制造”本家族的汉人身份,不断子孙不断读书进学,翻开《黄氏族谱》(光绪9年抄本),贡生、增广生员、廪膳生员、附生等比比皆是,举人则有黄显庸、黄思永等。

    在走向士绅化的过程中,黄姓逐渐转变了自己的文化身份,并利用这一身份扩张势力,向地方豪强(如土目)挑战,争夺更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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